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1 作者: 常见问题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保障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年度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方案

  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学生身体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重中之重。为全面加强全省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以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切实解决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依法做好全省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慢慢地加强广大师生对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责任部门:各级各类学校)

  1.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严格遵守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2.学校应按照统一部署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自查整改情况报属地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自查整改工作档案。

  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做监督、反馈,并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应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民主监督制度,尤其是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主动邀请师生、家长、媒体等参观学校食堂,将食品制作加工场所和过程“亮出来、晒出来”,满足社会、家长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家长和社会放心。

  应建立教师与学生同餐制度,实行教职工用餐与学生用餐账目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伙食费。

  4.学校采用食堂方式(含食堂自主经营、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等方式)供餐的:

  (1)应对现有的食品原料供货商进行现场检查,将检查工作情况报属地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现场检查工作档案。

  (2)应主动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

  (3)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带量食谱,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1)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设立食堂科目,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对菜谱和伙食账目进行公示。

  (2)应做好食堂量化分级的动态管理工作,采取学校食堂主动申报和监管部门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量化分级评估,并做好有关评估记录,张贴或填写在量化分级公示栏中。

  (1)应建立并落实引入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同时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2)应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3)高校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其场地、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和食堂饭菜价格,让利给学生。高校应建立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并适时启用。

  (1)应通过设区市、县(市、区)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确定供餐单位。

  (2)应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其后厨工艺流程应“明厨亮灶”。

  (3)应对供餐单位食品原料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分装和配送等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调查的最终结果报属地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寄宿制中小学校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应履行招投标程序,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9.学校内引进智能售货设备经营零售食品的:应建立供应商准入和退出机制,纳入江西省学校智能零售食品监管平台统一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食品经营手续,加强学校零售食品流通安全溯源管控和食品存贮管理。

  10.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1.学校应利用广播、网络、黑板报、宣传栏、宣传册、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主题班会、课外实践活动等方式,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周”“光盘行动”等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学知识,有活动记录。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集体供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定期参加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及其考核,每周会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要求,有培训计划、学习资料或课件、考核结果等培训记录。

  3.食堂功能区域、加工用具、容器要明显区分,实施色标、分类、定位管理,做到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烧熟煮透食品,食品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标准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餐食的配送温度和时间符合相关规定(车辆应配备合乎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

  4.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责任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供餐单位)

  1.明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负责人。负责人应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为人正派,掌握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相关规定,具有辨别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是不是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能力。

  2.确定可以采购和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品种及接收要求。不得采购法律和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及亚硝酸盐,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

  3.加强对食品原料供应商的监督,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要坚决督促整改,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4.按时进行检查库存食品及原料,立即处理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六个月。

  5.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专锁管理,在使用中要有专称计量,使用要有专门台账记录,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6.按照要求建设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实行学生供餐全过程可视化管理,设置后厨监控视频并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供餐食品安全和餐饮器具卫生安全。

  7.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依法依规经营学生餐饮,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转移有关证据。

  8.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及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分餐或售卖、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9.加大对从业人员(含送餐人员)健康和卫生管理,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食品安全要求及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立即采取有关措施,并及时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四)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强化日常管理和评价考核,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价体系。(责任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主(管)办单位)

  1.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完整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等,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明厨亮灶”覆盖率逐年上升,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率逐年下降。

  3.指导、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对学校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4.部署所主(辖、管)办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情况、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6.督促学校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7.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依规定进行处置。

  8.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依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有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五)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档案,指导学校规范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3.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4.将学校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学校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督促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6.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7.根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提交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配合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研判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

  8.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一)自查自纠(2020 年4月底前、9月上旬前)。各级各类学校按照“重点任务及分工”规定的检查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督促供餐单位按照“重点任务及分工”规定的检查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具体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可参照附件1),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学校主(管)办单位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属地检查(2020 年5月10日前、10月中旬前)。一是学校主(管)办单位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按照“重点任务及分工”规定的检查项目完成对所(管、辖)办学校的全覆盖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下发《食品安全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附件2),整改通知书中对检查发现、但学校自查未发现的问题明白准确地提出整改建议,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食品安全检查整改情况表》(附件3)上报主(管)办单位和管辖部门。主(管)办单位和管辖部门要对学校整改情况做“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严肃问责。

  (三)省级督查(2020 年5月底前、10 月底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若干联合督查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对学校主(管)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所辖学校进行暗访检查,对照学校主(管)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察觉缺陷,对于应发现未发现、应整改未整改、应问责未问责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及检查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检查察觉缺陷形成问题清单,下发《学校食品安全检查问题移交单》(附件4)。学校主(管)办单位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15天内将所(管、辖)办学校《食品安全检查整改情况汇总表》(附件5)、《学校食品安全检查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6)分别报送设区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设区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严肃问责。

  (四)总结通报(2020 年6月中旬前、11 月中旬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各联合督查组检查情况和各地、各学校主(管)办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编发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按有关要求追究责任。

  (一)提高思想认识。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是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重点解决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本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落实任务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格局。各级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努力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工作力量,周密部署安排,建立“护校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项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量化指标,及时督导检查,责任落实到人。

  (三)注重行动实效。各地各校要以开展“护校行动”为契机,集中力量解决一批学校食品安全的明显问题,推动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治、边建设、边总结,及时把“护校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防止问题反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的典型经验与做法,全面展示本地本校整体工作,重点展示本地本校的具体活动、具体事例、具体场景及其成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敞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热情参加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类学校、供餐单位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各地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的情况将列入2020年度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凡是未履行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江西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报送整改信息。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护校行动”信息分级报送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将食品安全自查整改情况和《食品安全检查整改问责情况表》报送学校主(管)办单位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学校主(管)办单位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所(管、辖)办学校《食品安全检查整改问责情况汇总表》分别报送设区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设区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