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11-27 作者: 常见问题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履职依据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全面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促进服务业发展攻坚,健全现代保险业服务体系,推进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于服务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局,以满足日渐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宗旨,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突破口,强化保险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功能从单一风险管理向综合风险管理、财富管理、社会治理多元化转型,加强政策支持,发展保险机构,丰富保险产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实现现代保险服务业跨越式发展,为吉林全面振兴提供保障。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定、诚信规范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体系。全省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实现重要领域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农村小额综合保险、城镇小额普惠保险全覆盖。保险资金省内运用水平大幅度提高。

  (三)设立区域性保险法人机构。推动在我省设立保险集团。支持组建责任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公司。支持设立中小企业保险、互联网保险、保险资产管理等机构。

  (四)积极引进保险机构。鼓励国内外保险机构在我省进行总部基地建设,支持其设立分支机构。全力发展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五)深化地方保险机构改革。推动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增强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参与承办各类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集团化和跨区域发展。

  (六)鼓励保险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对保险产品服务、商业模式、资金运用、组织体系、经营管理进行创新,增强保险业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推进保险机构提供个性化、定制化、质优价廉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七)加快保险后援基地建设。构建集聚区保险协作服务平台,形成保险机构展业、协同推进机制。全力支持在长春东北亚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保险研发中心、资金运用中心、灾备中心、客服中心等后援机构。优化用地、税收、水电气热等政策,创造后援基地建设有利条件。

  (八)培养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将保险业人才引进纳入全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保险人才教育培训、激励计划,配套实施保险人才系统服务工程。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保险知识培训。促进高等院校加强保险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支持复合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

  (九)推进农业保险全覆盖。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支持体系,扩大财政补贴范围,实现主要粮食作物愿保尽保,全省产粮大县和贫困县农业保险全覆盖。健全农业保险服务机制,优化条款费率形成,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探索 “一县一主体”承保区域划分。优化激励机制,细化农业保险各协办方的操作的过程,规范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向基层协办人员倾斜,打通农业保险服务 “最后一公里 ”。

  (十)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围绕各地农业种养殖优势品种和主要经济作物,推动人参、梅花鹿、林蛙、辣椒、烟叶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探索开展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以及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试点,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推广 “基本险+附加险 ”模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种需求。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

  (十一)创新普惠型农村保险业务。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加快农村土地资源流转,支持适度规模经营。

  (十二)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加快农村基层金融服务站建设,推进保险业务发展,实现保险服务能力全覆盖。构建保险机构与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数据互联共享机制,建设信息基层监测分析平台,加强相关基础信息和灾害风险、业务经营等数据的收集与利用。完善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技术标准,推动无人航拍、卫星遥感、远程查勘定损等科技应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十三)促进农业再保险发展。鼓励符合标准要求的保险机构在我省开展农业再保险分入业务,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向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增强农业保险承保能力。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经纪公司,引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

  (十四)千方百计提高保险资金省内运用规模。面向保险机构发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保险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资本预算、股权资本预算等方式支持我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健康产业链整合及国有企业、公立医院改革重组。

  (十五)建立保险资金投资服务机制。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服务平台,完善保险资金与我省引资项目对接的长效机制。加强承接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创新运营模式,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探索建立保险资金风险分担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营风险管理水平。

  (十六)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长期资金市场协调发展。鼓励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拓宽用于我省投资的资金募集渠道。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债券信用保险,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强化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的发挥省内金融实物资产交易平台作用,探索开展保单贴现、保险资产交易业务,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

  (十七)积极发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我省新能源汽车制造、新型无人机研发、长光卫星发射等科学技术创新企业风险特征的保险产品。落实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政策,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深入推广延边州专利保险试点服务模式,提升专利使用效益,激发科技公司创新活力。

  (十八)扩大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完善符合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切实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十九)发展国际国内贸易保险。推动保险业积极服务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全力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货运保险。持续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慢慢地提高企业出口信用保费补助标准,加大对企业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的附加价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以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为重点支持领域,创新保险品种,扩大承保范围。

  (二十)创新政府社会治理手段。创新政府公共服务购买方式,运用保险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实施风险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减轻财政分担、解决矛盾纠纷,改变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局面。发挥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疗、养老保障业务和开发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产品的优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发挥保险数据、专业优势和应急管理经验以及灾后救助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发挥责任保险在责任划分、事先预防、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分担损失上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责任事故管理。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提升城乡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上的水准。发展农村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参与保安服务产业链整合,深化平安吉林建设。

  (二十一)全力发展责任保险。强化政府引导,积极地推进强制投保立法进程,加快发展与公众利益紧密关联的责任保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快速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具有一定规模的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等生产企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探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推广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新机制。大力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实现公办养老机构全覆盖。大力推动实习安全、校车安全、校园方责任保险,力争实现全日制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幼儿园全覆盖。积极推广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针对高危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试点,依法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进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气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关联的特定种类设备责任强制保险试点。

  (二十二)提高城镇普惠型保险保障水平。拓展普惠保险的广度和深度,加快发展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见义勇为者保险、志愿者保险和献血者保险。积极开发进城务工人员欠薪保证保险、断缴养老金人员续保保证保险。针对公安民警、协警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等群体开发特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全方面提高社会保险保障水平。

  (二十三)加快发展健康保险服务。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城镇职工、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工作,完善经营模式,强化保险机构对医疗单位行为的监督,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减轻城镇和乡村居民大病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支持利用医保基金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放大医疗保障效应。积极地推进长春市税优健康险试点。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不一样市场设计不同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慢性病治疗等需求。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二十四)创新养老保险服务。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丰富养老保险产品,拓宽养老资产金额来源,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鼓励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开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鼓励保险机构推出适合失独老人保障的新型保险产品和保障计划。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创新与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国企改革。

  (二十五)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实施现代保险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宣传工程。积极发挥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各类媒体开展保险专题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持续开展保险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积极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增强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培育成熟、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

  (二十六)实施科学风险监管。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加快建设防控风险与业务发展并重的保险监管制度。构建保险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完善风险应急预案,提高风险处置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严厉查处市场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七)逐步加强政策支持。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财政对农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的补贴政策,慢慢地提高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贯彻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税收政策。鼓励合乎条件的保险机构等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能采用先租后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二十八)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保险消费者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完整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保险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保险信用信息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对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估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九)逐步加强司法保障。加快地方保险立法步伐,推进完善保险法律和法规体系。建立保险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合作机制,深化反非法集资、反洗钱、反保险欺诈工作,严厉打击保险业务中的利益输送行为。

  (三十)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协调保障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保险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项目规划及政策措施,构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协调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十一)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责。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地政府承担分管领域和辖区内的推进保险服务业发展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加快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三十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由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定期报送保险数据信息,定期发布保险有关政策、重点项目、行业数据、工作动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