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2023典型案例第七期

发布时间: 2023-12-29 作者: 行业新闻

  1.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剑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7月2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购买的标称剑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营养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项的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苍溪县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案

  2023年2月1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苍溪县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苍溪县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香烟专柜摆放的南京(炫赫门)卷烟10盒涉嫌侵犯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17,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者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电器销售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13日,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广元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交办单”,反映朝天区某乡镇有流动摊贩销售假冒伪劣先科净水器。8月16日,执法人员在一消费者家中核查,该消费者购置有先科净水机1台。经商标注册人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是假冒商品。9月12日及22日,经初查共有15名村民购买案涉产品,案涉金额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7月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件,称剑阁县下寺镇某洗衣店使用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属于商标持有人加盟店。经核实,被投诉人不能提供商标持有人签订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协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8月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苍溪县三川镇某酱卤肉制品加工坊经营油脂酸败的酒香蚕豆和采购食品时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案

  2023年6月7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四川久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酒香蚕豆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四川久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酸价(以脂肪计)(KOH)实测值高于标准指标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项规定。2023年9月15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剑阁县某酒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7月20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剑阁县某超市销售的2批次杂粮酒进行抽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的2批次杂粮酒均是由剑阁县某酒厂生产销售。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办法提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杂粮酒酿造所使用的食品原料谷壳、根霉曲(酒曲)的购进票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50元的行政处罚。

  7.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何某某、杨某某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7日、7月8日,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对两辆停靠于辖区内的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共查获蓝月亮洗衣液1800件,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案涉金额3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剑阁县普安镇某酒水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17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普安镇某酒水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1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贵州茅台”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9月6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9.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苍溪县龙山镇某家俱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垫案

  2023年2月17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件,称苍溪县家具市场上发现大量仿冒“八益BY及图”品牌床垫。2023年2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展开调查,在龙山镇某家俱店发现“兰琪八益®床垫”2张,床垫正面产品标识单有“兰琪八益®、sleep兰琪八益床垫”字样,经商标持有人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做鉴别,是仿冒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29日,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剑阁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3年9月18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剑阁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食堂原料储存柜中存放的2袋“红兴食品”脱皮黄豆粉(净含量:220克)超过保质期,其中1袋已于2023年9月17日开封使用100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脱皮黄豆粉,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1.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广元市昭化区某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5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饭店经营场所存放的“雪花纯生”啤酒等共计7个品种10批次食品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71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