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君@权益|一员工上班玩手机且“屡教不改”被开除后索赔3万余元员工有理吗?

发布时间: 2024-02-18 作者: 江南娱乐客户端下载

  原标题:一员工上班玩手机且“屡教不改”,被开除后索赔3万余元,员工有理吗?

  2019年4月,朱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厨师工作。合同约定,劳动者若违反公司规定,经谈话或调整岗位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朱某因上班时间玩手机被罚款50元,《员工奖惩审批单》记载,若有再犯,从重处罚。

  2022年8月7日,朱某在食堂备餐区玩手机。依据公司制作的《奖惩审批表》记载,公司就此事与朱某谈话,但朱某拒不承认,且态度恶劣,企业决定对朱某处以100元罚款并调整到保安岗位,朱某拒绝在该表上签名。

  2022年8月10日,朱某到保安岗上班。《奖惩审批表》记载,当日上午8时21分及11时45分左右,朱某在保安室多次玩手机,决定对朱某罚款100元,朱某未在该表上签名。次日,公司以朱某多次玩手机且约谈时态度极不端正,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开除处理。

  朱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满足支付赔偿金34300元等诉讼请求。一审审理中,朱某的4名同事到庭作证,朱某上班时间玩手机,经公司提醒谈话仍态度恶劣,拒绝改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某与公司就其玩手机、看手机以及时间长短说法不一,但4名证人证言反映,朱某存在常玩手机、约谈态度差、不配合的情形,可见朱某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态度不端正、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纪律约束和管理。

  针对朱某的行为,公司在采取罚款、谈话、调岗等措施后仍无法有效管理的情形下,开除朱某,具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朱某克扣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合计8068.97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员工上班时间看手机的情形并不罕见,一般而言,企业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但用人单位对此明令禁止的,员工应当遵守。

  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形严重程度采取提醒、谈话、罚款、调岗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

  手机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在上班时间使用电子设备也不可避免。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上班玩手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用人单位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上班玩手机”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合法是指这一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且事先公开告知或组织员工学习,员工对于这一制度是明确知晓的。合理是指结合用人单位的性质、员工的具体岗位工作职责,依照一般的社会观念难以容忍在该岗位工作玩手机这一行为。举例来说,如果员工从事的是需要极为专注的流水线作业或者在易燃易爆环境下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员工是不能玩手机的。

  2.员工需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要“过罚相当”。部分单位为便于管理,直接将“大声喧哗、玩手机”等行为规定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情形,但这一规定是很难被接受的。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置梯度性的处罚,即处罚行为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梯度。明确以违规次数作为“严重”程度的考量标准,偶尔出现的行为能通过警告等方式来进行处理。单位应结合员工使用电子设备的频率、时间长短、是不是会影响工作等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罚,处罚要与规章制度规定处置结果相对应、相匹配,做到“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