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2 作者: 江南娱乐客户端下载

  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政机关反食品浪费工作,充分的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室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全市机关食堂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即党政机关,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机关食堂,指各级党政机关所辖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委托餐饮服务企业运营的食堂,以及机关引进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本制度所指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规划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五条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机关食堂主管单位是反食品浪费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实施餐饮过程控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员树立节约意识,提高厉行节约管理水平。

  第六条机关食堂应当遵循资源节约、避免浪费、低碳环保、健康营养的原则提供餐饮服务,在菜单设计、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烹调供餐、用餐回收等所有的环节加强节约管理,坚决制止餐饮浪费。

  第七条成立反食品浪费工作机构、建立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督查反食品浪费相关工作,定期研究制定并执行食堂节能降耗、反食品浪费等工作规划和方案。

  第八条制定和完善食堂节能节水,食材采购储存加工、供餐服务、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等制度。

  第九条建立餐饮资源消费统计通报制度,规范资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分析、评价和通报工作。

  第十条建立用餐统计制度。对用餐人数实施动态管理,做好食材人均餐次消费定量统计分析,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减少库存,精准备餐。

  第十一条规范食材采购验收制度。鼓励通过招标、集中采购等方式采购大宗食材,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和相对固定的供货渠道,签订供货协议,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严格实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做好进货台账登记,确保采购的食材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价格合理、品种正确、安全可追溯。

  第十二条加强食材进出库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2 号)要求,建立必备的冷藏、冷冻、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和虫害控制等贮存设施设备,并按照适宜的温度存放食材。食材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避免因保管不善出现食材损坏或过期浪费。

  第十三条按需领用原料,清洗工艺流程中减少丢弃、浪费可用原料,提高食材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料。

  第十四条做好食材粗加工损耗统计工作,包括每日食材总重量,损耗量及损耗比例。推广一料多菜、一菜多味,对蔬菜根、茎、叶等边角余料进行充分的利用,做到能用尽用,确保食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膳食指南》一直在优化菜谱结构和菜肴口味,研发新式菜品,通过制作家常、适口、营养丰富的饭菜,遏制浪费产生。

  第十五条科学健康精准供餐。根据就餐人数动态调整备菜数量,推行大锅备菜,小锅续供,少炒、勤炒,多备半成品。倡导“减盐、减油、减糖”,丰富主副食品搭配。

  第十六条加强水、电、气等各种能源资源节约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设备和节气灶具,随时做好“三关一闭”(关水、关电、关气、闭门),坚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冷冻品进行自然解冻,杜绝流水化冻。需蒸制的食品应集中蒸制,避免多次蒸制浪费电、燃气,鼓励对淘洗水、蒸煮水等进行二次利用。

  第十七条优化餐饮供应方式,推行用餐预约登记,合理确定供应食品的数量、份量,推行以小份、半份、小碗、半个、半根、单个等多种供餐规格。

  第十八条根据用餐人数和各类食材使用量、剩餐量,对人均食材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统计,分析过量原因。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建立反馈机制。

  第十九条加强菜谱评估调整。建立每周营养食谱制度,每周五前应在就餐区公布下一周的营养食谱,有条件的可利用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网络站点平台上发布食谱,及时征求干部职员意见,调整菜谱菜品。有条件的应充分的利用大数据积累和定量分析,动态做好菜品调整,尽可能减少剩菜。

  第二十条按照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实施餐厨废弃物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种分类收集容器,要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与具备资质的专业回收机构签订处置协议,及时分类收运、处理垃圾,建立厨余垃圾处置台账。鼓励厨余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依照国家塑料污染治理规定,食堂不得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盒、刀、叉、勺、吸管及塑料袋等塑料制品,推广使用可降解餐具或方便袋等替代品,鼓励就餐人员自带打包餐盒。

  第二十二条机关食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公务活动用餐应当坚持快捷、健康、节约原则,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的安排用餐品种数量和形式。

  第二十三条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卫生防疫要求,做好特殊时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公筷和分餐制,通过无接触供餐、错峰就餐,落实食堂供餐服务的卫生安全防控。

  第二十四条加强节约教育。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厉行节约、文明就餐、垃圾分类等内容纳入干部职员培训体系,积极组织并且开展多样化、常态化的节约教育活动,营造“人人讲节约、处处见行动”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积极营造反食品浪费环境。在就餐场所利用电子屏、宣传栏、餐桌提示牌等方式提醒用餐人适量点餐或取餐,引导干部职员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剩饭剩菜打包带走,提倡健康文明的餐饮消费习惯,使节约为荣、浪费可耻的理念深入人心。

  第二十六条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餐饮节约法规政策、标准常识和业务技能等培训,将餐饮服务全过程节约控制要求贯穿到各岗位环节。

  第二十七条鼓励智慧食堂建设,提高反食品浪费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库存电子台账制度,开发就餐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就餐人数变化和用餐习惯,实现精准供餐,减少食品浪费。

  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堂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监督检查。通过设立制止餐饮浪费督导员或志愿者,对食堂从业人员、用餐人员进行引导监督,发现浪费行为,进行当面提醒劝告。

  第二十九条实行餐饮节约日常监督和劝导,在餐盘回收处、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安排专人巡查检查,并在食堂明显位置设置曝光台,对严重浪费行为进行批评曝光。

  第三十条逐步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实现食堂管理全流程在线监控,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三十一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反食品浪费成效评估和通报工作,定期遴选绿色食堂,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节约型机关创建和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指标,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宣传,对管理不善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各类学校、医院食堂的反食品浪费工作由各级教育、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并参照本制度执行。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政机关反食品浪费工作,充分的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23〕2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全市机关食堂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即党政机关,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机关食堂,指各级党政机关所辖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委托餐饮服务企业运营的食堂,以及机关引进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本制度所指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规划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五条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机关食堂主管单位是反食品浪费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实施餐饮过程控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员树立节约意识,提高厉行节约管理水平。

  第六条机关食堂应当遵循资源节约、避免浪费、低碳环保、健康营养的原则提供餐饮服务,在菜单设计、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烹调供餐、用餐回收等所有的环节加强节约管理,坚决制止餐饮浪费。

  第七条成立反食品浪费工作机构、建立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督查反食品浪费相关工作,定期研究制定并执行食堂节能降耗、反食品浪费等工作规划和方案。

  第八条制定和完善食堂节能节水,食材采购储存加工、供餐服务、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等制度。

  第九条建立餐饮资源消费统计通报制度,规范资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分析、评价和通报工作。

  第十条建立用餐统计制度。对用餐人数实施动态管理,做好食材人均餐次消费定量统计分析,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减少库存,精准备餐。

  第十一条规范食材采购验收制度。鼓励通过招标、集中采购等方式采购大宗食材,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和相对固定的供货渠道,签订供货协议,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严格实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做好进货台账登记,确保采购的食材质量合格、数量准确、价格合理、品种正确、安全可追溯。

  第十二条加强食材进出库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2 号)要求,建立必备的冷藏、冷冻、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和虫害控制等贮存设施设备,并按照适宜的温度存放食材。食材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避免因保管不善出现食材损坏或过期浪费。

  第十三条按需领用原料,清洗工艺流程中减少丢弃、浪费可用原料,提高食材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料。

  第十四条做好食材粗加工损耗统计工作,包括每日食材总重量,损耗量及损耗比例。推广一料多菜、一菜多味,对蔬菜根、茎、叶等边角余料进行充分的利用,做到能用尽用,确保食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膳食指南》一直在优化菜谱结构和菜肴口味,研发新式菜品,通过制作家常、适口、营养丰富的饭菜,遏制浪费产生。

  第十五条科学健康精准供餐。根据就餐人数动态调整备菜数量,推行大锅备菜,小锅续供,少炒、勤炒,多备半成品。倡导“减盐、减油、减糖”,丰富主副食品搭配。

  第十六条加强水、电、气等各种能源资源节约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设备和节气灶具,随时做好“三关一闭”(关水、关电、关气、闭门),坚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冷冻品进行自然解冻,杜绝流水化冻。需蒸制的食品应集中蒸制,避免多次蒸制浪费电、燃气,鼓励对淘洗水、蒸煮水等进行二次利用。

  第十七条优化餐饮供应方式,推行用餐预约登记,合理确定供应食品的数量、份量,推行以小份、半份、小碗、半个、半根、单个等多种供餐规格。

  第十八条根据用餐人数和各类食材使用量、剩餐量,对人均食材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统计,分析过量原因。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建立反馈机制。

  第十九条加强菜谱评估调整。建立每周营养食谱制度,每周五前应在就餐区公布下一周的营养食谱,有条件的可利用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网络站点平台上发布食谱,及时征求干部职员意见,调整菜谱菜品。有条件的应充分的利用大数据积累和定量分析,动态做好菜品调整,尽可能减少剩菜。

  第二十条按照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实施餐厨废弃物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种分类收集容器,要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与具备资质的专业回收机构签订处置协议,及时分类收运、处理垃圾,建立厨余垃圾处置台账。鼓励厨余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依照国家塑料污染治理规定,食堂不得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盒、刀、叉、勺、吸管及塑料袋等塑料制品,推广使用可降解餐具或方便袋等替代品,鼓励就餐人员自带打包餐盒。

  第二十二条机关食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规格接待。公务活动用餐应当坚持快捷、健康、节约原则,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的安排用餐品种数量和形式。

  第二十三条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卫生防疫要求,做好特殊时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公筷和分餐制,通过无接触供餐、错峰就餐,落实食堂供餐服务的卫生安全防控。

  第二十四条加强节约教育。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厉行节约、文明就餐、垃圾分类等内容纳入干部职员培训体系,积极组织并且开展多样化、常态化的节约教育活动,营造“人人讲节约、处处见行动”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积极营造反食品浪费环境。在就餐场所利用电子屏、宣传栏、餐桌提示牌等方式提醒用餐人适量点餐或取餐,引导干部职员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剩饭剩菜打包带走,提倡健康文明的餐饮消费习惯,使节约为荣、浪费可耻的理念深入人心。

  第二十六条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餐饮节约法规政策、标准常识和业务技能等培训,将餐饮服务全过程节约控制要求贯穿到各岗位环节。

  第二十七条鼓励智慧食堂建设,提高反食品浪费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库存电子台账制度,开发就餐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就餐人数变化和用餐习惯,实现精准供餐,减少食品浪费。

  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堂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监督检查。通过设立制止餐饮浪费督导员或志愿者,对食堂从业人员、用餐人员进行引导监督,发现浪费行为,进行当面提醒劝告。

  第二十九条实行餐饮节约日常监督和劝导,在餐盘回收处、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安排专人巡查检查,并在食堂明显位置设置曝光台,对严重浪费行为进行批评曝光。

  第三十条逐步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实现食堂管理全流程在线监控,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三十一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反食品浪费成效评估和通报工作,定期遴选绿色食堂,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节约型机关创建和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指标,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宣传,对管理不善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各类学校、医院食堂的反食品浪费工作由各级教育、卫生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并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