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2 作者: 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巩固殡葬改革成果,保障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基本服务是指殡仪馆在遗体处置过程中必须要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消毒、馆内抬尸)、存放(含冷冻保存)、火化(含骨灰装整)、骨灰寄存服务4项,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殡仪馆内转接服务属于其标准化作业内容,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服务,最重要的包含遗体整容化妆(含洁身、更衣)、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含礼厅)等,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殡葬用品价格。殡葬用品是指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向丧属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物品,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及安葬(放)设施维护管理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仅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行政审部门批准,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安葬(放)设施,其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和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收取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五)实行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具备相关资质的殡葬服务或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所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备注规定的不一样的情形,开展殡葬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

  (六)坚持公益属性。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坚持既有利于推行殡葬改革,推进惠民殡葬、生态安葬、文明礼葬,切实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同时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保持殡葬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持正常殡葬价格秩序。

  (七)合理核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依据财政补贴等情况,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从严核定,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需求;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按照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服务,逐步实现按相应等级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调查,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提醒告诫,指导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可依法实施涨价幅度控制管理。

  (八)规范村级公墓收费管理。村级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收费标准可参照本乡镇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开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九)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地要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并为城乡困难群众减免费用或发放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各殡仪馆应提供平价、经济的骨灰盒(坛)、告别厅堂及免费休息场所。

  (十)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在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手册),说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由殡葬用户自愿选择,并与殡葬用户签订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服务合同(协议),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十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在提供殡葬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对殡仪馆未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遗体运输车可按里程(往返)、候时等情况计价,包括车内消毒和殡仪馆内搬抬尸体。

  用火化设备对遗体、遭骸或残肢等进行焚化,并对出炉骨灰按程序拾捡、粉碎、装盒。

  对遗体容貌进行修饰和美化:洁身指对遗体进行清洁卫生处理;更衣指按程序或客户真正的需求对遗体更换衣物。

  提供哀悼、祭奠、追思逝者的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含礼厅及礼厅内固定布置物品,礼厅出租的花圈另计)。

  遗体收殓根据遗体状况(是否户外、是否腐败等)收费;人工搬抬遗体按楼层高低、无电梯楼层等特殊环境一定要使用人力成本等计人工搬抬费用。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墓(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

  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含落墓(开穴、安放、封穴施工及材料)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包括对公基设施做维修,保养和管理(自购墓之日起计算20年,包含周期内的日常环境维护、安全管理、硬件设施、墓地管理员劳务费等),满20年收费周期续费后继续管理维护。

  根据墓穴、格位等葬式类型分类定价,城乡公益性公墓墓位(格位)价格含20年管理维护费:公益性安葬(放)设施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且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安葬(放)设施,“本辖区居民”的界定以当地民政部门确定为准,可根据公墓墓位饱和,非饱和两类情况定价;墓位(格位)使用满20年后按到期时最新的标准续交,可按1年、5年、10年收费,但一次性收费不超过20年。

  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含落墓(开穴、安放、封穴施工及材料)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包括对公基设施做维修,保养和管理(自购墓之日起计算20年,包含周期内的日常环境维护、安全管理、硬件设施、墓地管理员劳务费等),满20年收费周期续费后继续管理维护。

  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墓(格)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根据墓穴、格位等葬式类型分类定价,经营性性公墓墓位(格位)价格含20年管理维护费:可根据公墓墓位饱和,非饱和两类情况定价;墓位(格位)使用满20年后按到期时最新的标准续交,可按1年、5年、10年收费,但一次性收费不超过20年

  逝者亲属提出的合法合规的个性化殡葬服务延伸项目,比如,遗体整形(含对头颅、面部、躯体做修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