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2-27 作者: 企业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信息归集和系统数据对接推送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细则》(以下简称“《省细则》”)已过期失效的实际,遵循食品经营许可依法、公开、便民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信息,统一食品经营许可标准,规范许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针对《省实施细则》过期失效的变动情况,对审查标准和许可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一)在国家法律和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新的规定前,我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继续执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以及近年来市局印发的有关食品经营许可文件的规定,接着使用目前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内设定的所有检查项目均暂不改变,个别检查项目的要求在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有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予以评判。

  (二)暂停“食品经营管理”项目的许可工作,并相应停用《第七类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适用于食品经营管理单位)》。

  (三)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盒饭制售”“桶饭制售”分别改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盒饭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桶饭制售)”,且经营项目不再标注“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信息。

  (四)按实际流程规范现场核查意见,将所有《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内“现场核查意见”的内容和格式统一调整为:

  本单位已知晓核查意见内容,并承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中央厨房:是指由餐饮企业建立,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后配送给本企业下属(或加盟)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加工场所。

  2.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单位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活动。主要经营项目为“盒饭制售”“桶饭制售”。

  2.具有与食品供应方式和生产加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车间布局和设备设施;

  3.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向适应,其中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的面积15%;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的面积15%。

  4.具有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及检验设备;检验室不得设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内。

  1.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1.主体业态为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由市局承办。

  2.主体业态为大型餐馆、单位食堂申请建立中央厨房或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其相应项目的许可审查和审批工作由市局承办,有关辖区局受理后应转交市局办理。

  3.市局负责承办的许可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许可审查中心开展现场核查,亦可委派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专家库的审查员参与现场核查。

  1.主体业态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的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2.主体业态为大型餐馆或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单位,申请半成品加工配送、集体用餐配送(盒饭制售、桶饭制售)经营项目的,应同时满足现场堂食品经营项目和配送食品经营项目的有关要求,融合《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核查。

  (一)单位食堂,是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工地食堂应以中标文件或中标实施工程单位《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主体名称为主体申请许可;工程中标单位转包工程项目施工的,可以以转包协议明确的实际实施工程单位《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主体名称申请工地食堂许可。开展现场核查时,审查组应按要求核实实际实施工程单位的相关信息。

  (三)实行“民办转公办”改制的学校、幼儿园,在单位转制过渡期间尚且还没有取得“法人证书”前,可以先由其临时托管的单位以托管单位为主体申请食堂许可。

  1.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2.食用农产品经现场加工处理后的成品仍然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现制现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其主体业态按“餐饮服务经营者”归类,按目前餐饮服务许可相关项目的有关要求开展许可审查;

  (三)现制现售非即食食品的(非食用农产品),其主体业态按“食品销售经营者”归类,核发“其他散装食品销售(现制现售非即食食品)”经营项目。

  (一)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局已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全部实行备案管理,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依法申报备案;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原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其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申报备案;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延续;许可证书有限期满后需继续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应在许可证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备案。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需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食品销售经营者同时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