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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需要注意的几点指引

发布时间: 2024-04-05 作者: 食堂定制化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及时为公众和接种人员提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需要注意的几点的科学识别与应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苗接种工作协调组下发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以及疫苗说明等有关要求,制定《黑龙江省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需要注意的几点指引(第三版)》,内容如下。

  1.已知对尘螨、食物(鸡蛋、花生、海鲜、芒果)、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2.患有心脏病(心律失常,先天性心血管病、心肌炎、主动脉夹层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3.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性病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5.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可以接种。

  18.用来医治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包括注射胰岛素),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

  19.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等等)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正常的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恶性肿瘤术后恢复良好,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 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5.脑梗塞治愈者,或有后遗症(且病情稳定、血压控制平稳)者,可以接种。

  28.月经期、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女性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建议继续母乳喂养。

  33.阿尔兹海默症、帕金森病患者,若健康情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可以在监护人陪同下接种。

  1.任何原因(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引起的发热(腋温≥37.3℃),暂缓接种。

  4.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不是接种。

  7.重度缺铁性贫血和(或)伴有肝脾肿大、心功能异常、合并感染等。暂缓接种。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4.对疫苗成分及辅料和制备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最重要的包含: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5.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9.自身免疫系统疾病病情未控制,激素用量大于每天20毫克,正在应用大剂量免疫制剂的患者,不能接种。

  1.如果在接种后怀孕或在未知怀孕的情况下接种了疫苗,不推荐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采取特别医学措施(如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3.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 天。

  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 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 14 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患者或无症状感染的人),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痊愈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不需要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