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教育局关于逐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3-12-20 作者: 政府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管理,确保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提高学校食堂经营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逐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2012〕2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浙教计〔200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逐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1.安全卫生原则。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环境整洁、功能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完好、餐具消毒卫生、操作流程规范,符合集体用餐卫生要求,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2.非营利性原则。学校食堂的基本功能是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本着为师生服务的宗旨,不得以追求盈利为目的。

  3.保证质量原则。学校食堂要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符合常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逐步的提升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4.规范营运原则。严格按照《丽水市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要完善学校食堂的经营模式,规范学校食堂的物资采购。

  5.自愿按实原则。师生在学校就餐以自愿为原则,餐费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

  1.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计财处、安全处、监察室、基础教育处、职成高教处、教育工会为小组成员处室,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领导,逐渐完备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同时设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督查小组,开展经常性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促进食堂规范管理。计财处作为学校食堂管理的牵头科室,在负责指导、帮助、监督、检查食堂的财务工作的同时,组织对学校食堂综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安全处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锅炉安全等工作;监察室负责对学校食堂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2.学校(幼儿园)要建立校(园)长、分管校(园)长、工会干部、总务主任及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与管理工作。学校总务处是食堂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园)长对本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明确直接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校(园)长要不定期到食堂检查指导,直接责任领导每天至少到食堂检查一次,直接责任人要每餐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3.学校建立完整食堂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学校食堂要建立完整食堂管理制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食堂原材料入库管理制度、食品贮存保管制度、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堂从业人员操作规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食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工作职责和所有的环节操作要求,相关制度要上墙公示。

  4.学校建立健全膳食管理委员会(简称膳管会)组织。凡开办食堂的学校都要建立以师生代表为主体的学校膳管会,行使对食堂的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能。膳管会由行政领导、工会干部、后勤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由分管食堂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膳管会主任。膳管会的主要职能是:定期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对食堂的安全卫生、饭菜质量、价格等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适时进行食堂原材料价格的市场调研,对本校食堂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作比较;经常听取、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食堂一直在改进工作;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评议,参与对食堂工作的考核,提出对食堂工作的奖罚意见。

  高中段学校要组织学生代表进行食堂伙食价格听证;其他学校也可组织学生代表、家长代表进行食堂伙食价格听证。

  5.推进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准,争取学校食堂在2013年底前100%达到食品卫生量化等级食堂标准,其中B级及以上食堂的比例达到40%;到2015年,B级及以上食堂的比例达到80%以上。

  1.完善食堂经营模式。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努力为师生提供“经济、营养、卫生、安全、方便”的饮食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经营服务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必须在2013年秋季学期前收回并自主经营。凡实行托管服务和餐饮配送等外包服务的学校,必须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理确定服务期限,载明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实质性条款。

  在校生规模大、自主经营管理存在困难的高中段学校,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商业化承包经营。餐厅在两个及以上的,其中一个餐厅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其他餐厅需托管的必须由企业(公司)独立经营,学校和中标单位要签订托管经营合同,确定服务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合同服务期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托管经营合同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要责成专人对托管食堂管理和操作的流程进行全程监控,对饭菜的质量、份量、价格、财务成本、服务的品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出现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意识和服务的品质差、食品卫生安全无保障、师生满意度低,挪用学生伙食费或将食堂转包等情况,学校有权解除托管服务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学校食堂托管经营服务的资格;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还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学校食堂不论是自主经营还是托管经营都必须建立各类相关台账资料,并妥善保管。

  2.规范食堂物资采购。全方面执行食堂物资联合采购制度。学校食堂粮油、豆制品、肉、冷冻食品(水产品)、调味品等大宗物品,实行集中采购,通过统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供学校选择,实施统一配送;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企业或合作社定点供应;大宗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率达50%以上。少数偏远分校或教学点须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等办法确定供货对象。积极地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产品直供基地,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减少农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自主经营的食堂采购人员做到2人以上集体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建立食堂物资采购公示制度。各学校必须将当天采购的物资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并在食堂餐厅显著位置张贴。

  3.严格食品安全制度。要依照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环节;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切实保证学校食堂伙食的安全、卫生及质量。全方面实施以“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食堂“五常法”管理,逐步的提升食堂规范化运作水平。

  4.实施“学生营养工程”。要按照《丽水市中小学生营养餐标准菜谱》的标准和数量足额配餐菜(食)谱制,学校必须将每周菜(食)谱于周一上午在学校网站和食堂餐厅公示,每个菜谱中必须标明价格及所含原材料的分量,接受师生监督。要强化相关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积极鼓励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学习营养学知识、获得营养师资格。

  5.加强食堂文化建设。食堂餐厅要有卫生与健康、食品营养知识宣传画,有教育学生树立文明就餐和节俭意识的图画、标语和诗文,有学生评议食堂和食堂卫生评比情况的公开栏,有食堂伙食费管理公开栏。要把学生食堂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窗口,作为推动素质教育的重要场地,作为学生交流的重要场所,营造轻松快乐的就餐氛围。

  1.伙食费的收取。学生在食堂用膳坚持自愿的原则,合理收取伙食费用。有食堂的初中、小学在每学期学生报到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征求意见,凡自愿在学校食堂用膳的,需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求学生在学校食堂用膳。实行包菜制的食堂,收取的伙食费按平均每餐的伙食费计价预收。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各县(市、区)教育局须发布本学期义务教育段学生伙食费(包菜制)上限标准,学校预收的学生伙食费不允许超出规定上限。教师伙食费必须足额交纳,实行包菜制的食堂,教师伙食费交纳不能低于学生伙食费标准。

  2.经费管理。学校食堂都必须开设银行账户(基本结算户)。食堂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缴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食堂收入不入账、虚列支出、虚假转账等违法违纪现象。

  3.规范票据管理。学校向师生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票据”。食堂各项支出要获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应报销手续,并据此入账。

  4.规范食堂收支核算。食堂收入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另外的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或私设“小金库”。食堂支出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水电气费用、人员成本和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成本等应按规定列支,不得将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支出以及其他无必然的联系的支出计入伙食成本。

  5.学生伙食费的结算。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实行包菜制的食堂以学生实际用餐次数与预收的用餐数差额进行结算。学生因特殊情况连续三天以上未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因学校整体性调整(如整体停课、开运动会、外出活动等)造成不在学校食堂用餐的,及整体预收餐数多于实际用餐数的,期末时均应按实际未就餐数退结。

  6.规范食堂结余使用。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要采取价格调整以及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或弥补上年度亏损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7.规范食堂员工用餐和学校接待用餐结算制度。食堂员工用餐必须同教职工一样与学生同菜同价、按实结算。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用餐成本。

  8.建立食堂人工成本控制和运行操作节约机制。食堂用工要科学合理,杜绝人浮于事现象,要严控聘用食堂工作人员的数量。食堂工作人员的人数配备上限为:一般用餐在200人以内的,食堂工作人员为3人;200人以上的,只供应午餐的每增加100人则增加1名工作人员;一天供应三餐的每增加50人则增加1名工作人员。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反对铺张浪费。

  9.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要逐步加强食堂物资出入库的管理,建立食堂物资出入库流程。严格入库检查验收,食品原料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做到物资采购与验收管理分人负责。建立每月盘点库存实物制度,做到食堂物资入库、验收、保管、出库的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财物管理规范。

  1.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交叉性检查,并不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情况做抽查。

  2.无论是自主经营还是托管的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菜谱、价格等应在学校网站和学生餐厅公开,学校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做到以公开透明推动学校食堂工作规范化和服务的品质的提升。